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2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5民初1632号 |
案号 |
(2021)冀0425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子如借款本金人民币1,267,5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子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刘子如负担412元,由被告韩雪负担16,0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