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俊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4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8949号 |
案号 |
(2021)湘0105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卜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翼偿还借款本金570 471元及利息251 261元(从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算至2020年10月10日),合计821 732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70 471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汪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7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98元,由被告卜俊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