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1民初1754号 |
案号 |
(2021)湘0111执4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盛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丽萍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866元,由被告刘盛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