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盛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1民初1754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4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盛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丽萍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866元,由被告刘盛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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