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揭云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1266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9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揭云松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借款本金13,328.28元并支付利息、费用(截至2021年2月2日的利息2,210.16元、费用4,622.63元,2021年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本金13,328.28元及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揭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揭云松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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