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东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2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31民初915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恢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克万、易东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克剑股权转让款204000元; 二、被告丁克万、易东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克剑经营运作款579908元; 三、驳回原告丁克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59元,由被告丁克万、易东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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