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辉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1********0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1民初3102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辉才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74.04元及2020年3月15日止的利息1162.08元,共计人民币11136.12元;二、被告丁辉才应当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借款本金9974.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则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丁辉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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