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314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孟晓圆豫sk9d23号车辆(发动机号为a2a18031714,车架号为lj13kbbd6j1931449)。二、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晓圆车辆融资租赁的租金85561.18元。三、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晓圆车辆租金2000元/月,从2020年1月支付至被告杨磊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孟晓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杨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