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成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4********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24民初107号
案号
(2021)冀0524执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柏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郝成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付军国欠款本金7,8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8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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