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1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601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20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松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19109.24元,逾期担保费2360.37元,2020年5月28日前的违约金、代偿期间利息、罚息723272.19元及后续违约金、代偿期间利息、罚息(违约金、代偿期间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519109.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5月28日起计算至代偿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颜松岭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23号楼1单元-1803,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5242号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艳云、白丽华各自所有的锐多公司5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锐多公司、白丽华、王艳云、张曼利、田利平、李先银、薛梅、张前进对被告颜松岭上述第一项10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锐多公司、白丽华、王艳云、张曼利、田利平、李先银、薛梅、张前进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颜松岭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8元,减半收取16379元,由被告颜松岭、锐多公司、白丽华、王艳云、张曼利、田利平、李先银、薛梅、张前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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