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成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3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81民初4432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1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叶芬损失5362.59元;二、驳回原告蒋叶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叶芬负担100元,被告刘成辉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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