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富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3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81民初3265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1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富超、王水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军借挖机作业费及车费总计37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85元由被告赵富超、王水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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