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5********8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240号
案号
(2021)津72执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阚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44776.02元;二、驳回原告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8元,由被告阚建平负担6280元,由原告徐祥负担10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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