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斯沃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民再1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24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曹松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卞月清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2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卞月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800元,由曹松华、马鞍山市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斯沃森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800元,由卞月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松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镜泊湖东路桃源写字楼9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