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庞金福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1********281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03民初114号 | 
| 案号 | (2021)黑1003执90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金福、潘永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荣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永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庞金福、潘永杰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