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文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1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民终884号 |
案号 |
(2021)津02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6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28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800400元,并支付以本金3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编号dll津20161103002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罚息标准计算);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501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津(2016)南开区不动产证明第401782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39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开发区文成减速机有限公司、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裕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39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开发区文成减速机有限公司、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裕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卓文生、赵士豪、黄凤、汤兴峰对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39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卓文生、赵士豪、黄凤、汤兴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大连营城子公司大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营城子公司大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均由被告天津星辰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文成减速机有限公司、天津锦绣裕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裕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卓文生、赵士豪、黄凤、汤兴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