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耀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2********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245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借款8460000元、利息1110072.03元(至2018年12月21日的),共计9570072.03元,并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原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天津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耀民、张艳对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耀民、张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林乐对被告天津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以上保证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90元,减半收取计393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耀民、张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自行直接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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