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2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3民初5551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华军同意归还原告郎鹏借款本金人民币242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如被告曹华军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另行赔偿原告郎鹏损失人民币2000元,且原告郎鹏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被告曹华军未履行部分款项及损失2000元。三、原告郎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华军负担,此款原告郎鹏已预交,被告曹华军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此款迳付原告郎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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