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安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587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安康确认结欠原告张曼借款本金4万元,同意于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归还1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1万元(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张曼,账号:62284834657867684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沭阳县支行)。二、被告刘安康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曼律师费4000元。2三、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就4万元本金的未履行部分及4000元律师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刘安康负担,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