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904民初4100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确认尚欠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1776元,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同意分三期偿还货款401776元,具体还款时间金额如下:第一期: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33925元;第二期: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33925元;第三期: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33925元。二、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4398.3元。三、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7342元。四、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余下款项及违约金。除开第二条所约定的违约金94398.3元外,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应额外向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货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0年9月8日起计至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还清货款及违约金之日止。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违约前所支付的款项先扣减违约金,后扣减货款本金。五、案件受理费9035.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517.58元,保全费3137.58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承担,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绍恒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茂名市路冠贸易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友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000794307927F |
登记机关 |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9号东合市场出租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