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凯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0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凯卫、江美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761.89元、利息42619.03元、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4439%计;复利以尚欠利息42619.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4439%计)。二、被告卢凯卫、江美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90元。三、被告卢秋辉、陈娜娜对被告卢凯卫、江美如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6.44元,由被告卢凯卫、江美如、卢秋辉、陈娜娜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6846.4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