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凯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7********0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323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凯卫、江美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761.89元、利息42619.03元、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4439%计;复利以尚欠利息42619.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4439%计)。二、被告卢凯卫、江美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90元。三、被告卢秋辉、陈娜娜对被告卢凯卫、江美如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6.44元,由被告卢凯卫、江美如、卢秋辉、陈娜娜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6846.4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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