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3民初2308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1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国芳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陈建中工人工资9990元、支付原告范锡忠工人工资8280元、支付原告李国良工人工资7700元、支付原告陆炳发工人工资900元、支付原告吴书林工人工资12510元、支付原告赵志坤工人工资30000元、支付原告丁国工人工资11970元、3支付原告周洪俊工人工资6795元、支付原告虞炳生工人工资10940元、支付原告吴书红工人工资8505元。合计人民币107590元。二、如被告到期未给付或逾期给付十原告上述工资,则承担十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1920元由被告徐国芳负担。该诉讼费用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并给付十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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