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3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3民初5313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2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吉庆应向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支付钢管扣件租金合计人民币123000元,于2020年11月30-2-日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58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3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30000元。二、如果被告施吉庆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告施吉庆应另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并可就被告施吉庆剩余未付款项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施吉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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