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422********2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128执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利赔偿原告王旭医疗费193 547.67元、误工费27 977.4元、护理费29 7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 100元、营养费9 000元、交通费15 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12 000元,以上共计276 917.67元的80%计221 534.14元,扣除被告王利已支付的183 000元,再赔偿原告王旭38 534.1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王旭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3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331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6018.4元,由被告王利负担1504.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