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422********2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利赔偿原告王旭医疗费193 547.67元、误工费27 977.4元、护理费29 7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 100元、营养费9 000元、交通费15 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12 000元,以上共计276 917.67元的80%计221 534.14元,扣除被告王利已支付的183 000元,再赔偿原告王旭38 534.1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王旭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3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331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6018.4元,由被告王利负担1504.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