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02民初565号 |
案号 |
(2021)湘0502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匡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家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8,000元(自2014年11月25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被告匡剑华负担3554元,原告姚家军负担9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