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5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毛平、李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振华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424元;二、驳回原告李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73.5元(原告已预交14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毛平、李达负担55元,原告李振华负担1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