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9民初628号 |
案号 |
(2021)赣0829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邓小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寿根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8元,由被告邓小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