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8********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8民初121号 |
案号 |
(2021)赣0428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高星辉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19年1月3日的利息3945元。二、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被告严华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高星辉。三、驳回原告高星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高丽娟对被告严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严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