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9********1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终190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3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二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诉人王晓东、彭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宝福借款本金44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上诉人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王宝福借款本金6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9.11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技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674元,减半收取7,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7元(原告已预交),由上诉人王晓东、彭洁共同负担8225元,由被上诉人王宝福负担4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3元,由上诉人王晓东、上诉人彭洁共同负担9782元,由被上诉人王宝福负担489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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