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权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1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23刑初203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冯权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冯权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91489.14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剑东;三、被告人冯权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15275.54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虎成,并对赔偿总额38188.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