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燕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3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3536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柴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丽借款9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柴燕锋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397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2.5元,由被告柴燕锋负担。(该款原告周丽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柴燕锋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