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9849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1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马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鑫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9261.6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董凯对被告马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元,保全费1166元,由被告马静、董凯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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