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建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3民初588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恢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建中、张菊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骆建映、刘吉功对被告罗建中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被告罗建中、张菊玲、骆建映、刘吉功共同负担。被告罗建中、张菊玲、骆建映、刘吉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