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2********5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02民初2402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德冬偿还原告顾娇借款4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以人民币49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韩德冬偿还原告顾娇借款19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以人民币19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三、被告韩德冬偿还原告顾娇借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以人民币98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四、被告苗强对上述(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韩德冬、苗强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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