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2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3民初1111号
案号
(2021)鲁1103执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时颜超、林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正常利息按月利率7.45253‰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7年5月8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7.45253‰上浮50%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李斌、时艳妮、张晓龙、时燕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额30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时颜超、林楚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156元,减半收取2 578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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