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6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1746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1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纵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8 000元;二、被告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纵达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8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惠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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