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韩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381********2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8民终1058号
案号
(2021)云2801执1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张韩秋、张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西双版纳新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酒水款4971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6元,由被告张韩秋、张雄负担。应由二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二被告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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