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郁晓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01********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28民初53号调解书 |
案号 |
(2022)云28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景洪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止的利息为562352.0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景洪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如景洪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对郁晓龙、张旭霞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景洪市景哈乡莫南村委会1200亩的经济林[林权证号:景林证字(2011)第2637706号]和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想村旁1175亩的经济林[林权证号:景林证字(2012)第000052号]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郁晓龙、张旭霞对景洪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57元,减半收取58179元,由景洪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郁晓龙、张旭霞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景洪市恒通贸易有限公司、郁晓龙、张旭霞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迳付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