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国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5********7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刑初630号
案号
(2021)粤03执1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50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国领的缓刑宣告。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5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建军的缓刑宣告。三、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564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兴合的缓刑宣告。四、被告人高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15000元。(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五、对被告人高杰限制减刑。六、被告人陈志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七、被告人饶知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八、被告人王中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原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四年六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5年1月4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九、被告人周国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38年1月3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被告人周英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35年7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一、被告人樊朝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5年7月1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二、被告人孙国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6年1月24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三、被告人余祖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35年1月11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四、被告人杜金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五、被告人郭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三个月十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8年 9月2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六、被告人魏德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年六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七、被告人赵军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八、被告人周英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十九、被告人孙文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被告人王世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一、被告人熊孝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年七个月二十九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二、被告人韩永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三、被告人代昆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三个月十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四、被告人高文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五、被告人任玉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六、被告人赵东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七、被告人高自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 2031年4月22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八、被告人阮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十九、被告人曹川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三个月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被告人任青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一、被告人马海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二、被告人段成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三、被告人徐华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四、被告人刘新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五、被告人侯延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六、被告人王兴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七、被告人朱战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八、被告人陈立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十九、被告人江华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被告人李树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一、被告人冯澄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二、被告人高文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三、被告人王明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四、被告人佘家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五、被告人赵毫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六、被告人王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七、被告人卢少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八、被告人高战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十九、被告人王继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五十、被告人赵义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五十一、被告人刘东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五十二、被告人徐淑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罚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五十三、被告人杨国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五十四、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个人财产(详见清单),依法处理,用于折抵财产刑。继续追缴、没收被告人高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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