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倩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6********2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238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倩倩结欠原告龚少根货款149356元,原告自愿放弃49356元,剩余款项100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4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龚少根,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盛泽支行,账号:6228480408840061472)。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就货款总额149356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龚少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4元、诉讼保全费1267元,合计2911元,由被告刘倩倩负担,于2021年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