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3********4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23民初656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1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水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健星支付货款3066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2日起以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27元,由被告朱水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应予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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