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和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11193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3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孙和虎与被告张湘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偿还代偿款1 624 428.8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为249 913.86元,后续利息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 6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 230元,由被告孙和虎、张湘莲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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