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1民初1698号 |
案号 |
(2019)冀0181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正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包括期内利息、展期利息)、罚息、复利(期内利息、展期利息、罚息、复利的起算点、结束点、利率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确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基数以1000万元为基础,从每次还本之日起依次扣减还本数额,从中扣减被告已还利息1136.94元,最终数额以原告机单的应还本还息清单为准)。二、被告何云辉、何立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何云辉、何立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正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刘津津、安平县伟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北正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展期利息及与之对应的罚息、复利的还本付息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刘津津、安平县伟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北正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具体计算方法为: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以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期间计算基数,从每次还本之日起依次扣减还本金额。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起以年利率4.35%的1.5倍计收罚息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确定,从中扣除被告已还利息1136.9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88元,减半收取计405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44元,由被告河北正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云涛、何立涛、刘津津、安平县伟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81执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