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1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8286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纽昇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订金73256.6元及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截止到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为29056.3元。后续利息,以73256.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南京纽昇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江苏国泰慧贸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813元。三、被告赵强对被告南京纽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31元由被告南京纽昇贸易有限公司、赵强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