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志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3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23民初1245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61219600175】。一、被告范志豪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卡号为6259960161020920的信用卡至2019年3月18日止的本金12381.92元、利息236.93元、违约金324.4元、手续费225.24元,合计13168.49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二、被告范志豪应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利息、滞纳金及有关费用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保全费152元,共217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范志豪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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