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6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1597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霍尚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云梅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4月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申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申云梅负担88元,被告霍尚平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