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4********4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4民初1511号
案号
(2021)冀0684执1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大光借款本金657000元,并接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73000元的利总自2015年12月9计算至付清日止、192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计期至付清日止19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大光承担2615元,被告王猛承担51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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