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4民初1511号 |
案号 |
(2021)冀0684执1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大光借款本金657000元,并接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73000元的利总自2015年12月9计算至付清日止、192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计期至付清日止19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大光承担2615元,被告王猛承担51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