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2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62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22执恢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春玲、高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树森借款103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被告张春玲、高希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