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许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7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03民初1798号
案号
(2021)湘0503执恢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袁许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信用卡本金54255.8元及利息(含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被告逾期之日在年利率24%以内按合同约定照计);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3元,由被告袁许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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