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6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3民初2244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3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曙曦返还350 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50 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曙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 845元,由被告彭敏负担3 200元,原告李曙曦负担64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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