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27民初940号
案号
(2021)赣0827执恢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6年8月1日止,被告李春平欠原告刘升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款人民币40000元,合计人民币140000元。此款限被告李春平分28期(28个月)付清,从2016年8月8日开始,被告李春平每月向原告刘升平归还人民币5000元直至140000元借款本息归还为止。 二、被告李春平按照上述第一款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纠纷了结。被告李春平未按第一款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刘升平有权提前申请遂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李春平归还本调解协议签订后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李春平按照月利率1%标准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本金从2016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春平负担,此款限被告李春平在2016年8月2日前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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